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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海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07 17:17:19 点击数:0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琼人才局通〔2022〕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申报海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海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指在我省范围内暂时不完全具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条件的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以及县级及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重点园区等机构内,经省委人才发展局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设立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3.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4.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备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5.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且不低于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目前为每人每年8万元);

6.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7.能够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推荐条件

1.建有省级及以上实验室(技术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创新平台、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高端智库等科研创新平台;

2.属于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如近5年荣获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科技部门认定为“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等);

3.科技型企业家或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且近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4.承担重要社会服务功能,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端新型科研组织或省级及以上直属科研文化单位。

县级及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重点园区申报设立园区类实践基地,须有至少2家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不含已设立博士后站点的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不少于1家单位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

二、设立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新设海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各省厅直属研发型事业单位报相应省厅,其他申报单位参照附件1报对应推荐部门。

(二)推荐。推荐部门进行条件审核,经集体研究形成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11月20日前报省委人才发展局。

(三)确定。省委人才发展局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对外公示等程序,坚持符合条件一个批准设立一个,今年年底前确定实践基地名单。按照《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实践基地每个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符合条件的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最高资助23万元(执行期2年)。

三、报送材料

逐条对照基本条件以及符合的推荐条件,报送《申报表》及其内容中涉及到的企业资质、可担任合作导师的全职科研人员社保证明、经营业绩、评价评级、承担项目、获奖情况、科研创新成果、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合作意向证明、为博士后提供的科研保障及薪酬待遇等有关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四、有关要求

(一)广泛发动申报。请各推荐单位高度重视申报新设实践基地工作,广泛发动、认真组织相应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并做好跟踪服务,向申报单位详细介绍实践基地的申报条件、设立程序以及博士后管理制度。

(二)认真审核条件。申报材料必须完整规范,同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推荐单位要参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推荐符合条件的实践基地。

(三)严格评选纪律。对申报评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请求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特殊照顾、诋毁贬低其他申报单位、干扰和影响正常评选工作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附件:附件1:推荐单位及其对应申报单位表 .doc

         附件2:新设海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xlsx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2年11月7日          

  

(联系人:王开纪   联系电话:0898—6591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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