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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
栏目:人才奖项申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3-08 20:34:53 点击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优秀人才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琼发(2012)7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授予为我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5人,不重复奖励。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品德要求,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评选对象为在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等11个市县工作满10年,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评选当年仍在岗工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党政人才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评选对象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二)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生产、经营、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一线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在本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并得到群众公认者。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热心扶贫开发事业,长期坚持以实物、资金、技术等形式开展扶贫工作,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和创新扶贫开发模式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者。


第三章申报、推荐和评审

第八条聘请专家学者、行业代表性人物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奖项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并按专业或行业分为若干专家评审组。委员一届一聘,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日常工作。

第九条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申报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下列单位负责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一)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琼单位。

第十条申报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申报表;

(二)个人事迹材料;

(三)个人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核实,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意见,择优产生推荐人选,经在拟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推荐材料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评审程序:

(一)类别评审。评选委员会根据推荐人选类别,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类别评审,以无记名方式对本专业(行业)领域的申报人进行投票表决,将获得本专家评审组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下同)同意票的推荐人选作为初步候选人,提请评选委员会评审。

(二)综合评审。评选委员会对初步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式对初步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从获得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初步侯选人中按票数高低选取前15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如获得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不足15人,则按实际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

(三)实地考察。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到正式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如实地考察中发现有正式候选人不符合评选条件的,从初步候选人中按得票高低递补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省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异议书,并尽可能提供相关事实证据。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拟奖励人选有关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公示结束后,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表彰和管理

第十六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给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获奖人选颁发荣誉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十七条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关待遇,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和工作人员。

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并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琼财社(2009)1773号)的规定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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