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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
栏目:人才奖项申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3-07 22:27:47 点击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琼发(2012)7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授予在海南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为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5人,不重复奖励。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品德要求,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充分考虑不同农村实用人才的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奖励人选。

第五条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省农业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省农业厅设立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评选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评选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但评选对象必须在我省工作或柔性引进受聘满2年,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一线工作,且评奖当年仍在岗工作。党政人才不参加评选。具体有以下类别:

(一)生产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捞能手。

(二)经营型,包括农村企业经营能人、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

(三)技术服务型,包括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

(四)社会服务型,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以及农村教育、医疗、文体艺术等各类人员。

(五)技能带动型,包括各类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

第七条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评选对象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辐射带动能力强,能积极带动农民增收的农村致富带头人。

(二)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流通,以及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中介和其他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经营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能解决一定数量劳动力就业的农业企业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三)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或掌握一技之长,在自身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同时,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民技术员或能工巧匠。

(四)在农村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就业、旅游、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服务领域专业技术水平突出,提供优质服务,且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社会服务型人才。


第三章申报、推荐和评审

第八条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评选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市县农业部门负责向评选办公室推荐。

第九条申报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申报表;

(二)个人事迹材料;

(三)个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各市县农业部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核实,在申报人中择优产生推荐人选,经在拟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地区)公示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评选办公室。

第十一条评选办公室按评选类别成立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的初评工作。各专家评审组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设组长评委1人。

聘请农业行政部门负责人、农业企业家、相关领域专家以及各专家评审组组长组成综合评审委员会,负责奖项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设主任评委1人。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一届一聘。

第十二条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专家评审组评委按专业类别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并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从获得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的人选中按得票数高低确定各类别候选人名单。

(二)终审。综合评审委员会对各类别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从获得评委总数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下同)以上同意票的候选人中按得票数高低选取前25名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如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的候选人不足25人,则以实际人数确定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

第十三条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经评选办公室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评选办公室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省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提交异议书,并尽可能提供事实证据。

评选办公室组织对拟奖励人选有关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公示结束后,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表彰和管理

第十五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给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优先推荐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获奖人员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

第十六条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关待遇,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并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琼财社(2009)1773号)的规定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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