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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栏目:人才政策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08 10:36:04 点击数:0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19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87号)同时废止。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7日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 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9〕14号)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制度,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立足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着眼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 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着力解决职称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力争到2021年,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撑。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对现有职称系列和专业类别进行调整完善。职称系列的调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职称系列设置的专业类别,由省人才工作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形成动态调整机制。未经批准,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和专业类别。

(二)健全层级设置。按照国家关于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职称的规定和部署,在目前尚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技工院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经济等10个职称系列(专业)中设置正高级职称,制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组织评审,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出版、计算机与软件、房地产估价师、造价 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在上述领域取得职 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 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以减少重复评价。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四)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考核。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制定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考核办法,规范考核行为。用人单位 在推荐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前,应当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推荐人选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对品德较差、服务对象满意度不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推荐参加评审;对师德、医德有问题的实行“零 容忍".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五)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以职业属 性和岗位需要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应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价标准应不低于地方标准。合理 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技术推广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自主确定,并报省人才工作部门备案。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六)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和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和拥有情况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教育教学人才,突出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和培养学生的业绩贡献;对医疗卫生人才,突出评价其临床医疗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业绩贡献;对工程技术人才,突出评价其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推广应用、工程设计、工艺标准开发的业绩贡献;对农业 技术人才,突出评价其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业绩贡献;对文化艺术人才,突出评价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世界及民族文化精神以及服务和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业绩贡献;对自然科学研究人才,突出评价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和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突出评价其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七)完善职称破格评审标准。调整现行破格评价标准,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我省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3年内可按规定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获得的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资质,以及在国外的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可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实行基层倾斜政策,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八)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逐步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特殊人才评价办法,建立特殊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在卫生等系列 推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管理制度,开展单独评审,所评职称在基层有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九)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其专业和层级向所在市县或相关主管部门申报职称,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要积极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分别按照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对待。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十)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标准条件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一)完善职称确认和转评办法。对专业技术人才在中央单位或其他省(区、市)获得的职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可。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到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 组织工作的,由我省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称管理权限审核后出具确认证明;到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确认证明。专业技术人才在其他省(区、市)取得的地方基层定向使用的职称,在我省相应区域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转岗工作一年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评审,转评办法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制定,报省人才工作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国际互认。

五、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二)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有效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十三)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 用人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 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打破职称聘任"终身制",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四)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继续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符合条件的地级市、重点园区、大型企业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省行业主管部门也要逐步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医院、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对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人才工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十五)健全职称评审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具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应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此基础上由人才工作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评审专家库进行整合,实现专家 库资源共建共享。开发建设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人才统计分析,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探索建立职称网络申报系统。

(十六)强化职称评审监管。省人才工作部门根据全省人才队伍建设需求,采取划定合格率或评审通过率等措施对高级职称的整体数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制定海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未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或虽经备案但超范围进行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建立评审质量评估制度、评审巡察制度、举报核查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人才工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人才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 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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