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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栏目:人才政策 来源:海南省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6-01-13 17:12:02 点击数:0

琼办发〔2015〕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引领带动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琼发正2012)7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授予在我省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或领域创办科技型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型人才。

第三条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重0人,不重复奖励。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品德要求,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评选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但评选对象必须在我省工作满2年,且评奖当年在岗工作。党政人才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评选对象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并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为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资产主要拥有者。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运用先进理念和方法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并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者。

(三)企业的销售收入、上缴税额、利润总额、净资产等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在产品开发、品牌塑造、市场营销、引进人才、吸纳就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第三章 申报、推荐和评审

第八条聘请专家学者、行业代表性人物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奖项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1人的奇数,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一届一聘,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评选活动日常工作。

第九条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下列单位负责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一)各市县党委、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

第十条申报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申报表;

(二)个人业绩材料;

(三)个人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在企业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等证明材料;

(四)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股权构成材料,会(审)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近2年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等。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核实,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求属地工商、税务、国土、环保、安监、质监和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将推荐人选及相关推荐材料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评选委员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将获得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同意票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初步候选人,并选取前10名作为拟奖励人选。如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推荐人选不足10人,则按实际人数确定拟奖励人选。

第十四条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省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异议书,并尽可能提供事实证据。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拟奖励人选有关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公示结束后,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人选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表彰和管理

第十六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给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优先从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获奖人员中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委省政府直接联系重点专家等人选。

第十七条将获奖人选纳入省高层次人才库,构建互动式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获奖人选的创新创业动态,实施跟踪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关待遇,并依法依纪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和工作人员。

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并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琼财社(2009)1773号)的规定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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