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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栏目:人才政策 来源:海南省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6-01-13 17:12:00 点击数:0

琼办发〔2015〕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引领带动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琼发(2012)7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授予我省具有高级(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型人才。

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分设“海南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奖”、“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奖”和“海南省技术能手奖”三项。

第三条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原则上总人数不超过45人,不重复奖励。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品德要求,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奖励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但评选对象必须在我省工作或柔性引进受聘满2年,且评奖当年仍在岗工作。党政人才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对象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海南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奖:

(一)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二)具有独特专业技能,并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或国内产生重要影响者;

(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九条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奖:

(一)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者;

(三)具有独特专业技能,并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县或省内产生重要影响者;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曾两次获得“海南省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十条具有国家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海南省技术能手奖: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高超技艺或总结出具推广价值的先进操作方法,并在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获得上一年度省级一类竞赛前三名、省级二类竞赛第一名以及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

(三)在技术革新、设备改造、技术攻关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五)曾两次获得市县或省行业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三章申报、推荐和评审

第十一条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下列单位负责向省评选奖励办公室推荐:

(一)各市县党委、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琼单位。

第十二条申报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海南省技术能手申报表;

(二)个人事迹材料;

(三)个人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实行省、市县(省行业)两级评审制。省评选奖励办公室成立省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奇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组建本市县(省行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为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种(专业)高级专业技术或者高级工程师资格,且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市县(省行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报省评选奖励办公室审定,省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审程序:

(一)初审。市县(省行业)评审委员会对本地区(本行业)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择优向省评选奖励办公室推荐本地区(本行业)候选人名单。

(二)终审。省评审委员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从获得评委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票的人选中,按得票数高低确定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

(三)公示。省评选奖励办公室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网站及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拟奖励人选,由省评选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审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报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五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给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给获得“海南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荣誉称号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给获得“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荣誉称号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给获得“海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十六条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应待遇,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负责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并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琼财社(2009)1773号)的规定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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