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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绩效考核、职称评聘挂钩!海南划定中小学教师周课时“红线”
栏目:人才政策 来源:教岛主任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点击数:0
近日
省教育厅印发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标准》
(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进一步规范课时基准
保障开齐开足课程
《指导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对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
提出了哪些要求?
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负责人
对此进行解读

此次印发《指导标准》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自2015年省教育厅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并实施以来,总体稳定,成效明显。近年来,中央和我省对中小学课程进行改革,出台了一系列与课程改革相关的文件,对中小学课时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为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科学衡量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教师工作业绩,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和完善教师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管理规范化,2025年,我们启动修订《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标准》,印发文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召开校长教师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指导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指导标准》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中小学校专任教师周教学工作量标准,明确普通专任教师、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兼任行政管理等专任教师的周教学课时量;第三部分,明确研训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了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外,参加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还需满足一定的周教学工作量标准;第四部分有关要求,要求各地各校根据本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明确《指导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与〈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教师配备指导比例(试行)〉的通知》(琼教师〔2015〕11号)废止。

《指导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2015年文件适用范围主要是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此次《指导标准》进一步调整了适用范围,增加了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及省市县(区)教研机构(研训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电化教育机构、考试命题机构)、校外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机构)等的在职在岗教师,并规定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驻琼部队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在职在岗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指导标准》对海南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一是明确中小学校专任教师周教学工作量标准。《指导标准》统一中小学教师的周课时“红线”,其中小学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为12课时以上、中学10课时以上、中等职业学校12课时以上。

二是《指导标准》科学核定领导与兼职人员教学义务。对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年级长、学科教研组长等不同岗位分别设定“课时底线”,防止行政岗位成为“脱离讲台”的避风港,保证学校兼任行政管理的专任教师在教学一线上课,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是根据《指导标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的团体活动周教学课时数为普通专任教师周教学课时数的一半以上,且每学年面向师生和家长开展的各类心理健康咨询和辅导活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等相关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50小时。鼓励中小学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对没有配备专职实验管理员学校的小学科学和中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专任教师的每节实验课按1.25课时折算教学课时量。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明确幼儿园教师以活动游戏为主每周带班时间为2.5天以上,专门学校管教执勤1小时折算1课时,校外教育机构专任教师不少于8课时。

四是《指导标准》明确研训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了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外,参加中小学(中职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还需满足规定的周教学工作量标准。

《指导标准》对教师教学工作量提出了相应要求,这是否会对绩效分配、职称评聘产生影响?

答:本次《指导标准》的印发,为绩效考核、职称评聘提供了“硬挂钩”依据。

一方面,《指导标准》要求把周教学工作量直接纳入绩效考核,要根据教学工作量标准安排教师课务,把教师的工作量与绩效工资挂钩,体现多劳多酬、优绩优酬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另一方面,《指导标准》明确规定专任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必须达到省定及市县定的最低周教学工作量,“不在教学一线上课、达不到规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不予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任教学科须与所申报职称保持一致。把工作量完成情况变成职称晋升的前置条件,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从制度上倒逼教师承担足额教学任务。

《指导标准》出台后,各地各校应如何贯彻执行?

答:一是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学校应根据本地本校实际,在省定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上,合理制定本市县、本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细则,明确教学工作量上限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二是各学校要结合学段、学科和班级学生数以及教师所承担的备课、批改作业、指导教学活动和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等,确定教师周教学工作量,但不得少于省定及市县定的最低周教学工作量。三是教学工作量实行公示制,各学校要定期将教师教学工作量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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