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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人才政策 来源: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综合处 发布时间:2026-06-09 点击数:0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省直各系列(专业)评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人才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海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细则做好职称评审管理工作。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5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职称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法定机构、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细则。
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的申报人员、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等,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四唯”,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评审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全面监管、问题导向、公正高效原则,实施全过程监管,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维护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和评审委员会的权威。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实行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市县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级职称评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审标准,市县级职称评审标准、单位职称评审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职称评审标准。省委人才发展局会同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基本标准制定各系列(专业)省级职称评审标准。市县职称主管部门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参照省级职称评审标准实施,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本市县级职称评审标准,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称自主评审标准,报授权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是全省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推进全省职称制度改革;职称系列对应的省级行业部门是本系列的职称系列主管部门,职称系列中专业对应的省级行业部门是本专业的职称专业主管部门,职称系列主管部门是本系列各专业主管部门的牵头部门,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是本市县职称工作的综合主管部门,市县行业部门应会同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并接受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自主评审单位按“谁授权谁管理”的原则接受授权单位管理。
第七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是全省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全省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统筹实施监管措施,指导、协调、督促实施单位履行监管职责。
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工作接受省委人才发展局监督,并对其授权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单位进行监管。
市县职称评审工作接受省委人才发展局监督,并对本市县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管。
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工作接受授权单位监督,并对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内部监管。
第二章 评审管理
第一节 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各市县、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以及自主评审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评委会。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按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评审单位应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
第九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3个层级,高层级评委会可以评审低层级同系列(专业)职称。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拟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原则上应当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
(二)拟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且结构呈梯次分布,能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
(三)拟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职称政策、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审制度完备,能够正常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组建的各层级评委会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核准备案;市县组建的各层级评委会由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核准备案;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评委会由授权单位核准备案。有条件设立常设评委会的单位,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 3年,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时,应当明确评审系列(专业)、评审层级、评审对象范围、评审专家构成、评审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一般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可设副主任委员1至3人。组建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组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组建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评委会根据评议需要,可按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负责评议工作,有推荐、建议权。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成员分工负责评议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系列相应层级职称;
(三)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认可;
(五)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为取得本系列(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系列高级职称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为取得本系列(专业)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为取得本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开展申报、审核、评审、专家管理、信用管理、证书管理等职称工作。
评审单位应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职称申报、审核材料、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职称评审的专业、层级和申报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评审单位在负责评审的范围内公布。
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特殊人才应开辟绿色通道。
第二节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第十四条 各市县、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及自主评审单位一般应当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和负责评审的职称层级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各市县、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委库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评委库报授权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评委库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专家组成,也可邀请省外专家加入,入库专家应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高级评委库人数一般不少于 80人,中级评委库人数一般不少于 60人,初级评委库人数一般不少于 50人。
第十六条 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更新。对不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违反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库成员,应当调整出库,并及时补充。从评委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评委会不再备案。
第三节 申报推荐
第十七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相关职业有准入限制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申报人应根据岗位属性进行申报,一般一人申报一个职称(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职称评审。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一般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或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产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海外归国人才、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首次申报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才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当按人事隶属关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工作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依据评审标准择优推荐人选,并在单位内部对推荐人选名单及其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工作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岗位空缺的实际情况,组织推荐申报。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专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省委人才发展局对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的评审设定评审通过率。
第二十二条 符合我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规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且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具备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条件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符合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贯通条件的,可持技能等级证书及有关材料申报相应层级职称。鼓励探索建立境外职业资格对应职称关系,减少对境外人员重复评价。
第四节 受理审核
第二十三条 评审单位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各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发现申报人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审核后,向评委会报告审核基本情况,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不属于我省评审权限范围内的申报人需在我省进行职称评审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五节 组织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实行全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公布。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少于评委会总人数的2/3,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采用材料审议、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说课讲课、实践操作或业绩展示等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可根据申报专业或人数设置若干个评议组,审核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并提出评议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成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申报人的评议工作必须有3名及以上评审专家参加。评议组或负责评议的评委会成员向评委会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评委会根据评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含)以上的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评委会评审专家为申报人填写评审结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议应当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评审单位应对评审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保存。
第三十条 评审单位对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复核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审单位调查核实,核实问题线索属实的,其评审结果无效,应不予核准。
对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由评审单位核准确认。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报送评委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职称评审结果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评审单位提出复查申请。评审单位应组成复查小组,对评审流程和评审过程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报人。
第三十二条 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以委托国家部委、外省(市)和我省具备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代为评审。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 合法取得中央单位、其他省(区、市)、部队职称,流动到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办理重新确认的,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特殊引进、特殊岗位、具有特殊专长、特殊业绩、特殊贡献等人才实行专门评定,评定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和技术、学术职务可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六节 评审服务
第三十五条 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开通在线咨询、在线指导等线上服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实现系统的省级集中部署和数据向上归集,促进职称评审数据资源的聚集、整合与共享。
第三十七条 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逐步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评审监督
第一节 监督要求
第三十八条 各级职称综合主管部门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九条 各级职称综合主管部门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通过座谈、走访、查阅档案、询问、约谈等形式对评委会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巡查。
各级职称综合主管部门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网民留言、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以及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等,对评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倒查、复查。
第四十条 职称评审监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组建评委会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评估评委会评审质量。
第四十一条 建立职称诚信体系,加强对职称评审中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职称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建立健全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评审单位明确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具体办法,对失信情形、调查程序、处理措施等作出规范。
评审单位应建立职称申报诚信档案,记录和汇总所实施职称评审范围内的失信行为信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上一级职称管理部门。
第二节 监督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申报人从以下方面重点监督:
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收买贿赂等不正当行为;评审工作过程中威胁恐吓评委和评审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评审专家从以下方面重点监督:
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从以下方面重点监督:
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干扰评委会正常评审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评审单位从以下方面重点监督:
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条件、评审程序等与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未按国家有关职称评审管理、监督规定和本细则要求规范组建评委会,未按规定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不符合国家职称政策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评委会从以下方面重点监督: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扩大评审范围;未按评审条件要求,擅自降低评审标准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未按规定擅自变更评审流程,提高评审通过率等;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用人单位从以下方面重点监督:
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单位复查;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节 监督方式
第四十八条 省委人才发展局和授权部门可采取“两公开、一随机”和现场派专员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对市县可以安排交叉检查,对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可以安排相互检查。各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对本地区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
监督员应为职称工作专职人员,不得随意抽调其他工作人员担任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一名监督员、一名本系列(专业)熟悉职称工作的人员、一名本行业专家组成监督组开展监督工作。也可聘请有丰富评审经验的专家组开展巡查工作,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 评审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派员全程监督评审过程,各专业评议组应设置内部监督员,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
第五十条 评审单位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应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 评审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评审计划,应于开评前5个工作日报备评审方案,包括评委会组建方案、专业分组方案等。上一级职称主管部门可对下一级评审单位受理申报人材料情况进行抽查,对评委会组成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审理材料中发现问题的,可责令其及时纠正或重新审查,对存在抽取评委不合理、不合法或违规抽取等问题,可现场纠正或提出更换意见。
第五十二条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预定的评审会议议程开展评审工作,本单位监督人员、小组监督员应全程开展监督工作。上一级职称主管部门或省委人才发展局派出的监督员(监督组)可重点巡查会场保密情况、答辩情况、评议小组会及评审表决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协助评审单位加以整改。各监督人员应持证监督,规范监督行为。
第五十三条 评审单位在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将评审情况、公示情况及处理投诉举报问题等情况上报授权部门,授权部门可随机对评委会投票表、会议记录等材料进行抽查。
第五十四条 各级职称综合主管部门和评审单位会同公安、网信、营商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本市县、本行业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等事项,查处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非法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五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职称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取消当次申报职称评审的资格;对其当次评审所获得的职称,由现所属职称管辖单位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并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后续申报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由评审单位通报申报人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六条 评委会成员应在评审前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在评审时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并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次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评审单位通报评委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七条 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确保评审工作安全、保密、顺利开展。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评审单位给予相应处理,聘用人员应通报至人事关系所属单位,并责成给予其相关行政处理。
第五十八条 评审单位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提醒,并限期纠正、消除影响。
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组织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评审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管部门。确实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恢复其职称评审工作,并列入下一年重点监管对象。
第五十九条 评委会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同行专家评价”开展评审工作。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由评审单位及时纠正,视情况或停止开展工作、限时整改,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核实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单位所出具的考核、公示、推荐意见负责。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各级职称综合主管部门或者评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对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一条 评审单位应当履行职称信用管理主体责任,在所实施的职称活动范围内,对申报人、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实施信用管理,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的,应认定为失信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其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公开或共享失信信息;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一定期限内限制申报评审职称;撤销利用失信行为取得的职称;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职称评审失信黑名单。
第六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各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本系列(专业)、本单位评审监管细则、评审管理办法并报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我省关于职称评审的其他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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