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琼发﹝2009﹞6号)
一、申报对象
我省引进的以下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我省重点发展的热带特色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生态环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油气化工、汽车和装备制造等新型工业,旅游业和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业、现代物流等服务业,海洋经济等领域需要的高级研发人才、高级创意人才;
在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与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高级复合型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二、申报条件
自主创业型人才(A类)
指在符合我省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或领域,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省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此类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
2、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较突出的工作业绩,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过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或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
3、2013年1月1日后来我省创业,所创办的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于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以2015年申报为例,创业人才的来琼至完成注册登记的时间跨度一般为2年10个月)
4、创办企业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属创业人才个人所有;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5、引进人才为所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本人或创业团队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6、引进人才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办企业服务,每年在琼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创新型人才(B类)
指落户我省的企事业单位所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能创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能提升我省重大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水平和国际化管理水平的高层次研发人次、高级创意人才。此类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刚性调入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或曾担任过高层管理、技术职务。
2、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高校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从事与引进岗位相关的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了突出业绩。
3、2013年10月30日后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并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相关引进手续。(以2015年申报为例,创新人才的来琼至完成相关引进手续,即材料报送截止日的时间跨度一般为2年)
4、刚性调入后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9个月。柔性引进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每年驻我省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带技术、带项目与用人单位开展合作、参与项目投资,或拥有潜在技术,能为地方产业发展服务的高层次人才。
以上两类人才特别优秀的,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创办企业处于我省中西部市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1、材料申报审核
各市县委组织部会同本市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市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才积极申报。同时,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引进人才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以及人才身份、年龄、护照、国籍、学历、经历和业绩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统筹将创业型人才(A类)的申报材料报省科技厅,创新型人才(B类)的申报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属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创新型人才(B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引进人才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以及人才身份、年龄、护照、国籍、学历和业绩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
2、资格审核
省人才办会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同时对相关证件进行复核。
3、技术评审
省科技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创业型人才(A类)和创新型人才(B类)进行技术评审,并择优推荐综合评审入围人选(提交推荐意见须附技术评审报告)。
4、综合评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专家对入围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按照择优资助原则,确定实地考察人选。
5、实地考察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专家对考察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择优提出拟资助人选,形成考察报告和推荐意见。
6、社会公示
拟资助人选经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并报请省委同意后,向社会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资助人选。
7、经费下达
根据公示结果,对确定的人选给予资助经费或安家补助费。经费由省人才办会同省财政厅按财政管理渠道下达。
四、受资助人才待遇
(一)享受《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中含“一次性拨给100—200万元的创新创业启动经费”在内的六项优惠政策、六项重点支持和六项优先服务。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海外人才引进计划和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优先享受我省各地、各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三)按照国家、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条件、签证、落户、执业资格、医疗、保险、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报送材料
1、申报书。
网上填写《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书》,其中创业型人才填写A类申报书,创新型人才填写B类申报书。
2、附件材料。
创业型人才申报书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职称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复印件;(4)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查新报告;(5)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6)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构成材料、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等〕;(7)公司章程;(8)创业计划书;(9)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申报时尚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创业(A类)人才需提供与相关部门或地方达成来琼创业意向协议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审核原件。
创新型人才申报书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职称证书复印件;(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年薪、股权等待遇证明(如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5)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6)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查新报告;(7)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8)奖励证书复印件;(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审核原件。
3、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情况汇总表。
六 、报送要求
1、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材料必须字迹清晰),申报书与附件材料合订成册,报送一式10份。请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档(电子版文档请刻录成光盘,以下同)。
2、各市县按A类和B类收集汇总申报材料,省直有关部门收集汇总本行业本系统B类申报材料,填写《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情况汇总表》,同时报送《关于报送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推荐情况的函》(含电子版)。报省人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一份。
3、申报表格可登录以下网站下载: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ainan.gov.cn;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ainan.gov.cn;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ainan.gov.cn;
4、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创新创业计划书格式要求
一、事业描述。描述所要进入的行业,从事什么产品(或服务),主要客户,所属产业的生命周期与公司形态。
二、产品/服务。介绍企业特有关键技术的特点、水平和优势,主导产品相对于市场同类竞争产品在质量、性能、功能等方面的特点和优势。
三、阶段目标。介绍创新创业的短期目标、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四、行销策略。介绍目标市场定位,上市、促销、定价等策略。
五、竞争与风险分析。主要介绍企业目前的市场竞争表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六、管理。介绍项目相关运作管理制度。
七、团队技能与人事需求。介绍现有团队情况与人事需求,需要引进哪些专业技术人才、所需人事成本等。
八、财务需求与运用。包括融资款项的运用、营运资金周转等,并预测未来3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九、成长与发展。企业目前正在研发的项目及未来产品、技术发展方向,企业目前的经济效益及对今后一段时期的预测等。
海南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海南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琼发[200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有突出工作业绩或重大成果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遵循按需引进、重点引进、按管理权限分级引进的原则,坚持引人与引智、引才与引团队、引才与引项目相统一,通过刚性调入和兼职兼薪、合作研究、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科技咨询等柔性流动形式,采取环境引才、项目引才、产业引才等多种方式,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引进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围绕我省重点领域、优势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的实际需要,面向国内外重点引进以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我省重点发展的热带特色现代农业、现代新型工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现代金融服务业、创意产业、文化产业,以及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经济、生态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的高级研发人才、高级创意人才;落户我省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信息产业园、软件园、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创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与产品符合我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高级复合型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突出的工作业绩,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过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或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刚性调入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柔性引进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每年驻我省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 征集引才需求。省组织人事部门向用人单位以及创新创业载体征集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七条 信息发布。省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国内外新闻媒体、网络以及国外留学生信息联络渠道,发布海南省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信息与招聘公告,多渠道做好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与省内用人单位的对接。
第八条 资格认定。由省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以及省宣传文化部门,对拟来海南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基本情况、有关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贡献以及真实性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二)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和其它佐证工作水平与能力的材料;
(三)可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获奖证书、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九条 评审和报批。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科技、管理、财务、金融、风险投资等方面资深专家和企业家组成专家组,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进行评价;对其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实施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后,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请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审核结果上报省委批准认定。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全额奖励。
(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业务,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全额补贴。
(四)凡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在国(境)外创办实业的,其在我省创办的企业或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国外组织和个人的研发机构,其从事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其交纳的营业税,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全额补贴。
(五)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10%,其余部分3年内注入。科技成果拥有者创办科技型企业,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
(六)可重复享受省、市县及有关单位制定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六项重点支持:
(一)启动资金资助:对携带科技成果或优秀项目来海南创业的,可根据本人申请以及其创新创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拨给100—200万元的创新创业启动经费。
(二)办公用房补贴:用人单位、创新创业载体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一定数量的租金补贴,或免费提供项目启动办公场所。
(三)住房、安家补贴:对刚性调入到我省属于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或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或提供一套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一辆工作用车或配备工作助手。
(四)跟进风险投资和项目贷款支持: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重点投资扶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琼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实施的重点项目。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
(五)跟进科技保险保障服务:支持保险公司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以及高管人员和关键研究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特种保险服务。
(六)身份支持:对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聘任期间,组织部门可依据其以往经历、实际能力和业绩,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保留或重新确定其相应的级别待遇。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柔性流动到我省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与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一样申报科技项目和科技奖项。
(二)优先申报科研经费、工作设备采购、专业职称评定以及国家特殊津贴、优秀专家评审等。
(三)优先向国内、省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其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优先实施奖励,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显著效益的,给予与贡献大小相匹配的奖励、政治荣誉和宣传表彰。
(五)优先安置家属子女,刚性调入到我省工作的,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选择在海口、三亚等省内市县落户,家属就业优先照顾,子女就学可自由择校,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柔性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其家属、子女随同来海南,可酌情提供免费度假服务。
(六)优先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每年提供不少于半个月的疗养和学术休假。
第十三条 优化发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为高层次人才打造创新创业平台。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顺权属关系,加强协调,积极构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直接服务平台。建立限时办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在办理居住证、企业资格证、土地征用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和完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来海南工作的无障碍机制;努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下放管理、审批权限,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科研经费使用、工作设备采购、专业职称评定等方面,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自主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服务、监督。
(二)省政府和有关市县政府在适当区域规划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园、生态软件园、创意产业园等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完善创新创业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打造良好的事业平台。
(三)建立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同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合作关系,联合开展创新活动。
(四)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完善动产评估、流转市场体系,积极推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抵押业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十四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委领导、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具体指导下进行。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才引进的综合协调工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宣传文化部门主要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生态软件园、创意产业园、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载体引进人才计划申报、评估以及实施各类科技重点计划配套支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主要负责资质、职称等审核,为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相关手续,落实人才引进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引进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以及落实相关产业优惠政策;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财政预算、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发布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信息,受理或委托受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年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
(三)提出年度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经费预(决)算;
(四)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信息库,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
(五)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呈报省委和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中出现个人及所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百人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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