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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栏目:人才政策 来源:海南省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6-01-13 17:09:35 点击数:0

琼府办〔2015〕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评价、培养和保障体系,培养适应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高层次人才5个层次。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兼顾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的限制。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为已在我省工作和新引进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14]34号)执行)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对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认定不设名额限制。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四) 已在我省工作的人才,年龄不受限制。新引进的人才,除大师级人才年龄不受限制外,其他层次人才须在55周岁以下。

第三章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九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省人才办负责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照认定标准,选择认定层次,填写《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

(二)审核和认定。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中作出推荐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其中非公经济领域人才报统战部门、社会组织人才报民政部门),主管部门作出推荐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

(三)公示和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五章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依据本办法对高层次人才作出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激励保障待遇。

高层次人才认定周期为3年,3年后须按照简化程序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层次人才认定。

第十五条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申报人员经认定后,列入我省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称号: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试行)》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4)(试行)

一、大师级人才认定标准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

(二)沃尔夫奖获得者、菲尔兹奖获得者。

(三)普利兹克奖获得者。

(四)图灵奖获得者。

(五)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六)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七)美国、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八)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

(九)高等学校一级教授。

二、杰出人才认定标准

(一)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以下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1.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首席科学家);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4.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主持人;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

7.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国家工程中心主任;

8.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0.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

11.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

12.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创新团队带头人;

13.中央直接联系掌握专家;

1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5.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6.鲁迅文学奖;

7.茅盾文学奖;

8.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

9.长江韬奋奖;

10.梁思成建筑奖;

11.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12.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13.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4.中华技能大奖;

15.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1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17.中国青年科技奖;

18.白求恩奖章;

19.奥运会金牌、银牌(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20.海南省人才功勋奖。

三、领军人才认定标准

(一)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以下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1.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 (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课题主持人、重点项目主持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课题、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7.国家(重点) 实验室副主任、 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和国家工程中心副主任前2名;

8.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

9.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0.“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

11.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青年千人计划”人选;

12.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3.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14.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15,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16.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7.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第一层次人选;

18.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已通过验收)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已通过验收)主任、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已通过验收)主任;

19.在职在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一负责人。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和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3名;

3.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5.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7.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8.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9.全国模范教师;

10.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1);

1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最高等级奖第1名;

12.中国电影“华表奖”、 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2以上),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1);

13.中国新闻奖特别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4.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名;

15,国家友谊奖;

16.全国技术能手;

17.中国青年创业奖;

18.全国农村优秀人才;

19.奥运会铜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3名,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四、拔尖人才认定标准

(一)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以下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1.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第二、第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第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课题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主持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7.“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8.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9.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第二层次人选;

10.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11.海南省特级教师;

12.“515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13.海南省会计领军人才;

1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中在职在岗的省级以上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15.在职在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和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2名;

2.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前2名;

3.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二等奖前2名;

4.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6.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作品类,须为主创、主演人员且排名第1);

7.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且排名第1,含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中国美术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等10个奖项的最高等级奖);

8.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9.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

10.海南省椰岛友谊奖;

11.海南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12.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

13.海南省十大专利发明人;

14.全国优秀教师;

15.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16.海南省模范教师;

17.亚洲锦标赛冠军,亚运会、全运会银牌、铜牌(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

五、其他高层次人才

(一)入选以下计划者:

1.海南省创业英才培养对象第三层次人选;

2.“515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二)获得以下奖项(称号)之一者:

1.海南省椰岛纪念奖;

2.海南省青年科技奖;

3.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奖;

4.海南省技术能手奖;

5.海南省优秀教师;

6.海南省中小学十佳校长;

7.海南省中小学十佳班主任。

(三)取得高级职称者。

(四)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者。

(五)取得博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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