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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为引进人才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栏目:省级动态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稿件作者:邵长春 李小刚 发布时间:2023-12-26 16:05:06 点击数:0

从25日在海口召开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聚焦海南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建设,为海南自贸港引进人才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省国资委党委副书记王有福说,近年来省国资委坚持和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特别是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而《条例》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人才建设方面也规定了多项措施。


一是创新市场选人用人机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的企业负责人管理机制,按照企业功能性质、经营业绩等,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行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同时,提出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有关政策,经履行相关程序,符合任职条件的境外人员可以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海南自贸港引进境外人才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完善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建立跨行业、跨区域、多元化的外部董事人才库,完善外部董事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外部董事的履职能力。同时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


三是丰富和拓展市场化激励机制。《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效益相关联、与市场水平相适应、与行业特点相符合、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匹配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定期评估调整内部薪酬策略和水平。《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核心骨干人才等采取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超额利润分享、员工持股等方式开展中长期激励。支持国家出资企业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激励,落实相关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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