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昌府办规〔2024〕4号)规定,为做好报2024年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符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昌府办规〔2024〕4号)第一至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条款。当年度在行政处罚或失信惩戒名单中的企业不得申请。
二、申报原则
企业自愿申报、部门审核、事后奖补兑现。
三、申报方式
本年度奖励资金申报依托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即“海易兑”,http://hqzc.wssp.hainan.gov.cn),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在线填写相关奖励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时间为 2024 年7月25日 8:00 至 2024 年 8 月25日 23:59,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1.2024年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
4.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公章;
5.“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二)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1.2024年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文件(省科技厅官网公告);
4.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公章;
5.“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三)省级研发机构建设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1.2024年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省级奖励文件或公告(省科技厅官网公示公告),以及相应的支付凭证;
4.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公章;
5.“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四)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1.2024年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省级奖励文件或公告(省科技厅官网公示公告),以及相应的支付凭证;
4.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公章;
5.“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五)技术成果转化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1.2024年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复印件、登记证明、技术合同交易发票、交易额到账凭证等证明实际交易额材料;
4.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公章;
5.“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六)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1.2024年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文件;
4.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加盖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公章;
5.“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七)规上企业稳产增产奖励申报
1.2024年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2.企业年产值的证明。2023年12月和2022年12月(2个年度)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相关表格请申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下载;
3.企业小升规的证明。海南省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认定文件(省工信厅官网公示公告)及支付凭证;
4.企业首次投产即纳统的证明。2023年12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月报)或2023年年度“财务状况(成本费用)”表(年报),相关表格请申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下载;
5.“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五、审批流程
(一)申报。申请单位向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相关业务科室提交申报材料,第一至第六项奖励申报材料提交至科技综合室,第七项奖励申报材料提交至工业发展室。
(二)受理。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相关业务股室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初审。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相关业务股室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初审意见后报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研究。
(四)审定。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根据初审意见等,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奖励计划,并将拟奖励计划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六、其他事项
(一)获得扶持的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参加相关统计及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登记,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税务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单位,将采取停止拨款、全额追回已取得奖励资金、取消申请资格、纳入诚信记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企业或单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或平台,有下列行为的,由县责任单位撤销其相应资格,收回已拨付奖励经费: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失信惩戒企业名单的;
5.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出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基本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等福利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昌府办规〔2024〕4号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附件2.2023年昌江县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昌江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7月24日
(联系人:工业经济室,罗良斌,26698969;科技综合室,赵金品,2669870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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