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厅印发《海南省柔性引才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_通知公告_海南自贸港人才工作网
海南省科技厅印发《海南省柔性引才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栏目:通知公告 来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时间:2025-04-10 点击数:0

各高校、科研院所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高端人才柔性引进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柔性引才平台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委《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柔性引才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柔性引才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高端人才柔性引进工作力度,推动柔性引才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委《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指省内企事业单位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等与符合我省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需要、非全职在我省工作的科技类高层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签约共建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为依托单位及相关行业、产业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学术研讨会,凝练科研项目和科学问题。

(三)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和民生发展需求,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

(四)推动创新中心专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推广及产业化。

(五)推动依托单位学科、专科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创新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撤销等管理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经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创新中心的申报、专家评审意见审核、认定评审、考核评估、撤销以及项目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创新中心项目和经费管理。

(四)负责落实创新中心政策及专家跟踪服务工作。

成立创新中心工作办公室,由负责科技人才工作处室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创新中心设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推动创新中心建设相关配套管理办法,负责专家团队在琼开展学术交流、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与科研服务等相关科技合作活动。

(三)配套相应的人才队伍、科研设备、经费、办公场地及学术交流场所等保障条件,解决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创新中心的设立、评审、考核评估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审核创新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对创新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务求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在海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其中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需注册运营1年以上且主要研发、生产活动在省内;省级重点园区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正式运营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可联合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申报;

2.依托单位至少与1名专家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不少于3年的科技合作关系,合作协议须载明双方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发、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引进、成果应用推广等任务以及专家开展或指导依托单位开展工作的时长等内容。

3.依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创新中心,需具有参与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科研人员不少于5人的科研团队;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的创新中心,需具有参与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科研人员不少于2人且具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10名以上的科研团队;创新中心的科研人员不能兼任院士工作站、候鸟人才工作站等同类人才平台的科研人员;

4.具有实验室(试验基地)、试验设备、固定的科研经费投入,能为专家团队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后勤服务保障;

5.未设立过相同或相类似研究领域的院士工作站或同类人才平台,同一家企业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设立创新中心不超过1个;

6.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学术、科研诚信等方面的严重问题。

(二)创新中心负责人基本条件

1.具有主持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经历,且组建不少于5名科研人员团队的学科带头人或技术带头人,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须在职在编或全职受聘在依托单位工作;

3.未担任其他创新中心负责人或院士工作站负责人。

(三)创新中心签约专家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且合作期内在海南工作(开展学术交流、科研、调研、咨询指导等工作)累计不少于3个月;

2.每一个创新中心柔性引进的专家团队成员不少于3名,且该团队不能同时与不同的依托单位签约合作建创新中心;

3.每名专家与我省依托单位签约设立的创新中心或同类创新平台不超过1个。

4.签约专家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我省高层次B类及以上条件的科技类专家;

(2)理工农医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及以上);

(3)已签约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的专家。

第八条 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通过省科技厅线上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认定评审。

第九条 评审认定。

(一)形式审查。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求;

2.是否具有与专家合作的协议;

3.依托单位是否有配套条件、设施的承诺;

4.依托单位主营业务或专业领域是否与专家专业领域相匹配。

(二)专家评审。

1.办公室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会议答辩评审;

2.专业化机构应严格按专业领域覆盖原则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数量和专业结构应按省科技厅专家抽取管理办法执行;

3.办公室在专家评审前组织评审培训,解读创新中心认定条件和评审标准;

4.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和评审标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评审意见审核。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意见,如不采纳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提出充分理由,按程序审批后可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四)公示。办公室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设立创新中心名单,省科技厅审议后,将拟设立创新中心名单在科技厅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申报单位如有异议,书面提出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省科技厅受理,办公室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回复处理意见。

(五)批准认定。经省科技厅审定通过后授予“海南省柔性引才协同创新中心”称号。

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的创新中心,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经省科技厅审定后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设立后,依托单位要在30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绩效考核任务书。创新中心围绕任务书开展相关工作,任务书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增减、调整创新中心成员,须在省科技厅线上系统提交变更信息,中心负责人变更须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十三条 撤销处理

(一)创新中心签约专家因死亡伤病或违纪违法等导致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依托单位需及时报办公室审核,省科技厅审定后撤销创新中心。

(二)合作期未满,停止合作的创新中心,经依托单位申请、办公室审核后,省科技厅审定后撤销创新中心称号。

上述两种情形撤销创新中心的须按规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政经费审计报告,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创新中心不合理开支和未支出的财政结余经费。

(三)合作期满、考核合格未续签合作协议的创新中心,经依托单位申请,办公室审核后,经省科技厅审定撤销创新中心。申请撤销创新中心的须按规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政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创新中心不合理开支,未支出的财政结余经费参照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用于依托单位后续科研活动。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柔性引才协同创新中心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创新中心;民办高校、医院与公办高校、医院一样享受同等建创新中心政策。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创新中心每年12月底前对运行成效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通过省科技厅线上系统提交至办公室。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绩效考核每年一次,主要依据海南省柔性引才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考核指标,对照本办法平台条件和绩效考核任务书进行考核。办公室可根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对申报书、绩效考核等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考核程序。

(一)自评。创新中心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并通过省科技厅线上系统提交绩效考核材料。

(二)专家评审。办公室可联合专业化机构对绩效考核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创新中心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可结合实地核查同时进行会议评审,采用量化打分方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得分70分至89分为良好;

3.得分60分至69分为合格;

4.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三)评审意见审核。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意见。如不采纳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提出充分理由,按程序审批后可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四)公示。经省科技厅审议的考核结果,在科技厅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依托单位如有异议,书面提出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省科技厅受理。办公室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回复处理意见。

(五)经费拨付。办公室经省科技厅审定后按规定和程序印发考核结果并拨付绩效奖励经费。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中心,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6个月,创新中心未按整改意见完成整改的,撤销创新中心称号,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创新中心不合理支出及未支出的财政结余经费。

第二十条 因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创新中心的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重新申报新的创新中心。

因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创新中心的事业单位的中心依托部门和负责人,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重新申报新的创新中心。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创新中心发展的措施包括:在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中设立柔性引才协同创新中心专项,给予考核“良好”及以上的创新中心绩效奖励经费,经费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用于建设与运行支出。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创新中心,按考核等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个的绩效奖励经费。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的创新中心,不给予绩效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心引进的专家团队成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我省相关人才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创新中心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组建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科技行政部门应将创新中心纳入市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加强对创新中心的服务,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经费配套及相应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创新中心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纳入依托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分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创新中心经费实行“包干制”,在各项支出范围内包干使用。用于创新中心建设、运营、仪器设备购置投入以及业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劳务费等。不得用于与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营、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创新中心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第二十七条 创新中心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给予依托单位,用于创新中心下一周期建设运营资助经费支出。如创新中心合作期满不再合作,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用于依托单位开展后续相关科研工作支出。

第二十八条 创新中心经费预算管理按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在创新中心的申报认定、项目申报、考核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已被认定为创新中心的一律撤销称号,依托单位及创新中心负责人列入科研失信档案、取消其3年内申报资格,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创新中心在申报、认定、运行及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收回不合理支出及未支出的财政资助经费: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未按审计、巡视提出整改意见整改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考核评估、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专家、专业化机构及其相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原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经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直接转为柔性引才协同创新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海南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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