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引领带动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琼发(2012)7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授予为海南社会工作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人才,是指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系统的职业培训或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在我省从事专门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不重复奖励。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五条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品德要求,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六条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省民政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评选对象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但必须在我省工作或柔性引进受聘满 2年,且评奖当年仍在岗工作。党政人才不参加评选。
第八条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评选对象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基础,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成就突出,在全国、全省同行中有较高声誉;公开出版过有影响的个人专著,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不合专业学会和研讨会)以上的奖励;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课题的研究项目,成果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者。
(二)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熟悉社会工作发展规律,能够有效整合资源、协调关系、凝聚队伍、创新模式,在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开发、培养、选拔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教育与研究人才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者。
(三)坚持助人为乐,在社会工作一线服务领域长期埋头苦干、无私奉献,得到群众公认者。
(四)热心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较高,在督导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和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社刽艮务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三章申报、推荐和评审
第九条 聘请专家学者、行业代表性人物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奖项评审工作。评选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11人的奇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一届一聘,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评选活动日常工作。
第十条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下列单位负责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一)各市县党委、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
(三)省内各高等院校;
(四)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团体或机构。
第十一条申报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申报表;
(二)个人事迹材料;
(三)个人主要研究成果、获奖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聘用 (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核实、征求意见,择优产生推荐人选,经在拟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推荐材料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评选委员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从获得评委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同意票的推荐人选中按得票数高低选取前10名作为拟奖励人选。如获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的推荐人选不足10人,则按实际人数确定拟奖励人选。
第十五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省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异议书,并尽可能提供事实证据。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拟奖励人选有关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公示结束后,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表彰和管理
第十七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给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获奖人选颁发荣誉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十八条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关待遇,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和工作人员。
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并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琼财社(2009)1773号)的规定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
下一条: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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