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 的若干规定(试行)_人才政策_政策解读_海南自贸港人才工作网
文昌市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 的若干规定(试行)
栏目:人才政策 来源:海南人才工作网 发布时间:2017-03-09 16:18:42 点击数:0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和管理机制,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和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快我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步伐,充分发挥人才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的核心资源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 人才引进政策

(一)重点引进对象

根据我市实际,重点引进以下几类人才:

第一类,享受国家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省(部)级优秀专家以上(含省<部>级)高层次优秀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第二类,享受省(部)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类,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类,具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大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类,携带具有生产开发价值,且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项目、成果、专利和专业技术的人才。

第六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

以上六类重点引进人才的专业类别要求,由各用人单位根据需求自行设定。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目录,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执行;引进人才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须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二)引进优惠政策

按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目录引进的六类人才,可对应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安居补贴。对引进在我市(包括户口不转)持续工作满5年的第一、二、三类人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安居补贴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以上安居补贴,由市人才办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4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分5年平均给付(每年年底给付)。考评为优秀或称职(合格)等次的,按100%发放年度安居补贴;考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50%发放年度安居补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年度安居补贴。引进人才未按合同在我市持续工作满5年的,自其停止为我市工作起,停止发放当年安居补贴。

2、工资待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按照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报酬由企业与本人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鼓励企业按照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及市场薪酬行情实行年薪制,也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通过股权等激励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3、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的人才建立补充保险,增加投保险种,提高保费标准。

4、配偶就业。第一、二类人才确需随迁安置配偶的,给予安排工作;若原有工作的配偶已随迁住我市、但不需安排工作的,则给予每年1万元的生活补贴(限5年)。此项补贴由市财政局负责发放。

5、子女就业入学问题。引进人才的成年子女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市人才办在人力资源市场优先推荐就业;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由市教育局优先解决。

6、其他待遇。属于我市重点引进人才的,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编制约束。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如用人单位无聘用岗位,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解决。属于引进的第一、二类人才的,用人单位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科研环境、学术环境和生活环境,并依据科研学术需求,由市财政局按预算核拨一定的学术活动经费。

7、引进其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薪酬等优惠待遇由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申报,另行研究确定。

(三)柔性引才政策

所谓柔性引才,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人才引进方式,包括智力引进、智力借入、业余兼职、人才创业、人才派遣等多种途径。

1、薪酬待遇。柔性引进人才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实行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工资、业绩工资、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也可以专利、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协商一致后,按如下管理权限审批实施:市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用人的,报市人才办审批;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及各类企业,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2、职称评审。柔性引进人才可以在我市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职业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3、其他待遇。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市服务期间,在优秀人才选拔、奖励、培养等方面享受引进人才同等待遇。柔性引进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加入服务单位的党组织和人民团体,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四)人才引进程序

1、制定计划。用人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送市人才办汇总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执行。

2、发布信息。由市委组织部通过网络向有关人才市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提供需求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广告发布招(录)聘信息。用人单位也应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招(录)聘信息,推荐优秀人才。

3、招(录)聘。由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用人单位采取考试考核方式,对拟引进人才的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了解后,提出拟招(录)聘人选,报市委审定通过。

4、办理手续。经市委审定通过后,由用人单位协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聘用、入编手续。

二、人才培养政策

(一)重点培养对象

第一类,德才兼备,懂经济、会管理,并具有现代知识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

第二类,我市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科技人才。

第三类,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类,高素质的旅游业、交通物流、城镇规划、金融投资、酒店管理、高新技术、食品加工、热带现代农业、海洋产业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第五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各类人才。

(二)培养方式

&采取组织选派、单位送培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三)培养政策

1、实行重点培养政策,实施优秀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工程。

(1)每年选派一批有培养潜能的党政干部到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或基层一线、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每年选派一批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到重点项目或发达地区参加实践锻炼,优先安排参加各种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实践经验和业务水平。

(3)每年选送一批企业经营管理者到全国知名高校或其他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学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批具有战略思维和创新精神,精通资本运作和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4)加强与全国知名高校或其他培训机构合作,举办紧缺专业专题培训班,大力培养旅游业、交通物流、城镇规划、金融投资、酒店管理、高新技术、食品加工、热带现代农业、海洋产业等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5)为高校学生创造良好的实习、见习和培训条件,把我市建成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和培训基地,大力吸引紧缺专业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工作。

2、实行学费补助政策,实施博士、硕士培养工程。

每年由市人才办从行政、事业单位中选派一批优秀的中青年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管理人才到国内重点高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对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每年分别补助2万元、1万元学费,补助学费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其他单位自行选派人员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选派单位应参照本规定给予攻读学位者同等待遇,补助学费按其所在单位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3、实行经费补助政策,实施高层次优秀人才培养工程。

逐步加大科研课题研究经费投入,对优秀人才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研项目(课题),分别按其所获科研经费由市财政给予30%、20%和10%的配套经费。

三、扶持奖励政策

(一)创业扶持政策

对携带高科技开发项目或高新技术成果等来我市落户创业的创新团队或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采取一团队(人)一政策的扶持办法。其创业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对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企业,由市财政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年内累计研发5项以上的额外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包括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和10万元。

创业项目审核认定标准由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制定,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执行。

(二)事业(产业)扶持政策

依托重点单位(部门)、产业和企业,大力加强人才小高地建设。被确认为市级人才小高地的单位(部门)或企业,由市财政每年给予工作经费10万元。

(三)成果奖励政策

1、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及科研人员,由市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奖金的分配按《文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的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2、从2011年起,设立“促进文昌发展突出贡献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按其贡献程度每名分别由市财政奖励1—10万元。

(四)人文关怀政策

实行高层次优秀人才生活补贴机制,生活补贴标准由市财政按《文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发放。

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遴选一批符合条件且本人愿意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担任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咨询专家。健全市委、政府领导联系高层次优秀人才制度,帮助解决高层次优秀人才在工作、生活、学习中碰到的困难,广泛听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意见和建议。

四、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单位:

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市属国有企业。市内其他单位(部门)、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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