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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候鸟型”人才作用的意见》
栏目:人才政策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 发布时间:2017-01-24 16:33:38 点击数:0

关于充分发挥“候鸟型”人才作用的意见

琼办发〔2017〕1号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不断推进,来我省季节性休养、生活、旅游的“候鸟”人群日渐增多,其中有许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和优秀人才,是海南得天独厚的人才资源。为深入挖掘这一宝贵资源,充分发挥“候鸟型”人才作用,助推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候鸟型”人才认定

“候鸟型”人才是指来我省季节性休养、生活、旅游,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在不改变其原有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自愿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省外人才。

“候鸟型”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参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琼府办〔2015〕15号)执行,由主管部门认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候鸟型”科技创新团队认定标准参照《海南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琼府办〔2015〕110号)执行,其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应当为“候鸟型”人才。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候鸟型”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单位自主,个人自愿。以实现“双赢”为目标,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与尊重“候鸟型”人才个人意愿相结合,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需求牵引,注重效果。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我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引进“候鸟型”人才,优化人才环境,创造条件,做好保障,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活力。

三、主要目标

围绕我省十二个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到2020年,全省使用“候鸟型”人才10000人左右,其中“候鸟型”高层次人才1000人左右、“候鸟型”科技创新团队10个以上。以此为牵引,吸引更多的“候鸟型”人才向海南聚集。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候鸟型”人才底数。建立“候鸟型”人才供需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各市县(区)指导社区对入岛“候鸟”人群实施动态跟踪,对旅居我省的“候鸟”人群,实行常态化登记统计,准确掌握有服务意愿的“候鸟型”人才信息,及时发现并主动联系“候鸟型”人才。各市县企事业用人单位要定期向属地人力资源开发局报送使用“候鸟型”人才的需求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及时汇总、发布、更新“候鸟型”人才现状和需求信息,为做好“候鸟型”人才工作夯实基础。(牵头单位:省人才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民政厅,各市县)

(二)建立“候鸟型”人才服务平台。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建立海南“候鸟型”人才服务网,使之成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采集、管理、发布“候鸟型”人才信息、政策的窗口,成为“候鸟型”人才与用人单位沟通交流的渠道,成为广大“候鸟型”人才推介自我、社群互动的载体。建立全省统一的“候鸟型”人才信息数据库,引入大数据技术,对“候鸟型”人才供需信息数据,分行业、分领域进行专项分析,分层次、分类别进行整合管理,为各级政府部门做好“候鸟型”人才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为供需双方准确对接提供参考。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信息数据库要与省级平台和数据库实现无缝链接和资源共享,解决用人单位与“候鸟型”人才对接不畅的问题。(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市县,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拓宽“候鸟型”人才引进渠道。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面向国内外人才密集地区,主动出击,寻找和吸引为我所需的“候鸟型”人才,并发挥好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社区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挖掘“候鸟型”人才中的发现、联络、推荐、举荐等作用。同时,可通过自荐、互荐等方式,精准引进人才。(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市县,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着力发挥好“候鸟型”人才作用。围绕我省十二个重点产业、六类园区、“五网”工程等建设需要,引进“候鸟型”高层次人才和“候鸟型”科技创新团队。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着眼为我所用、用有所成,引导“候鸟型”人才流向基层一线和人才急需紧缺领域,在我省新兴产业发展中,发挥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引领示范等作用。要着眼引进“候鸟型”人才充实提高本地人才队伍素质,提升海南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要发挥好企业在吸引和使用“候鸟型”人才中的主体作用,吸引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开拓的“候鸟型”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升级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引导“候鸟型”人才采取师资培训、疑难问题会诊、技术指导等方式,针对我省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性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提供智力支持和服务。(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五、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候鸟型”高层次人才及“候鸟型”科技创新团队在服务期间的优惠政策。经确认的“候鸟型”科技创新团队中的带头人和经确认的“候鸟型”高层次人才中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在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转化、人才项目申报、重大奖项参评、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我省同类人才相关待遇。(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经确认的“候鸟型”科技创新团队,可按照《海南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享受创业启动经费支持、承担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候鸟型”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可按照《海南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享受专业技术职称确认、子女入学、落户等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二)加大对“候鸟型”人才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用人单位聘用“候鸟型”人才所需经费可在公用经费或成本费中列支。自2017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由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对“候鸟型”人才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用人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奖励和补助。(牵头单位:省人才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全面提高对“候鸟型”人才的服务水平。将“候鸟型”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候鸟型”高层次人才列为各级党委、政府直接联系重点专家,加强人文关怀,为其解决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省人才办;责任单位:各市县)

鼓励和支持人才中介机构建立“候鸟型”人才服务平台,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候鸟型”人才在琼服务期间的生活、居住、出行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发挥好我省与全国各省区市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作用,方便“候鸟型”人才在琼服务期间就医和医保结算。(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四)加强用人单位对“候鸟型”人才保障工作。用人单位要与“候鸟型”人才建立规范的劳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具体明确“候鸟型”人才的服务内容和住房、交通等生活性补贴和劳务报酬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候鸟型”人才购买医疗补充保险,保障“候鸟型”人才在我省服务期间应有的权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县)

六、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候鸟型”人才工作由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候鸟型”人才工作的指导。要将“候鸟型”人才工作情况纳入市县、省行业主管部门人才工作考核项目。(牵头单位: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各有关部门)

(二)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候鸟型”人才向海南聚集的良好氛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我省“候鸟型”人才政策,大力宣扬“候鸟型”人才在琼建功立业的先进事迹,增强他们服务海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荣誉感,形成全社会善待“候鸟型”人才、善用“候鸟型”人才,共同推进“候鸟型”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牵头单位:省人才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将“候鸟型”人才工作纳入人才引进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候鸟型”人才工作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每年底要对“候鸟型”人才工作及时总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汇总后向省政府汇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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